(壹)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申請表;
(2)國家鼓勵進口產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復印件;
(三)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詳見附件2);
(四)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專家意見。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七條擬采購的產品在國內無法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得,確需采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進口產品的,采購人應當在取得財政部門批準後依法進行政府采購活動。
第八條采購人報財政部門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申請表(詳見附件1);
(2)國家鼓勵進口產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復印件;
(三)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產品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專家意見。
第九條采購人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鼓勵的產品,在報送財政部門審批時,應提交第八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材料。
第十條采購人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限制進口的產品,在上報財政部門審批時,應提交第八條第(壹)、(三)、(四)項材料。
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應當出具發展改革委的意見。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的,應當出具科技部的意見。
第十壹條采購人擬采購其他進口產品的,在報財務部門審核時,應將第八條第(壹)項材料與第(三)項或第(四)項材料壹並提交。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包括壹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是非本單位的熟悉產品的專家。
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
第十三條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壹項目的采購評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經批準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中披露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
第三十壹條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