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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應遵循哪些原則?

政府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範高效、權責明確的原則。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1.采購需求是什麽?

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采購需求是指擬采購的對象以及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需要滿足的技術和商務要求。技術要求是指采購對象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服務內容和標準。商務要求是指獲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貨(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範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運輸、售後服務、保險等。

2.需要調查的采購項目有哪些?

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進行需求調查:

(1) 1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和30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註度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3)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包括需要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采購人在編制采購需求前壹年內已對相關采購對象進行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重復進行。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采購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經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重復調查;對於不涉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的部分,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需求調查。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14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第15條規定:“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19條第1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範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項”。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具備資質的,屬於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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