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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什麽關系?

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1.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平等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平等義務。不允許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而不享受權利。

2.司法機關在對公民適用法律時,對所有公民壹視同仁。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與義務相壹致:

1.壹個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是別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2.壹個內容只是義務,而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公民可以從自身履行義務中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富足和精神生活滿足。公民履行義務的意識越高,國家就越富裕,他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得到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好處,也可以促使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在根本上是壹致的。

3.壹個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也是義務(權利)。它表現為公民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雙重性。例如,公民的工作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和義務總是同時出現的,它們表現為以下關系。

(3)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兩者的關系也表現為:

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意味著任何法律權利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兩者相互聯系,對立統壹。

2.社交生活中的互惠。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總量大致相當。如果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是名義上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兩者的總額也是對等的,如債權債務對等。

3.功能互補。享有法定權利有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權利沒有被主張,義務人就不會履行他的義務。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必須禁止。如果法律主體能夠以這種方式對待自己的義務,那麽壹定會有助於實現自己的權利,建立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這樣人們的社會行為就可以通過法律來調整。

法律依據:

《民法》第4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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