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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期有多長?

法院公示期壹般為60天。

法律分析

公告送達是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的相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壹種特殊方式。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刊登日期為準,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應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的,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書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由被處罰人在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處罰人拒絕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備案決定中註明;(二)除本款第壹項規定外,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由被處理人在所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即視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附具的決定書中註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二日內送達。法律文書的送達,應當先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由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負責人或者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或者對拒絕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所附法律文書上註明拒絕原因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捺指印,即視為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委托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通過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采取上述送達方式後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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