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1。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涉及以下特殊要求:(1)合同訂立期限應當在2年以上;(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般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1)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10)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11)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12)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崗位。勞務派遣本質上是壹種臨時用工。法律規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簽訂至少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避免勞動關系短期化、用工不穩定給企業、勞動者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2.與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協議必須約定:(1)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二)派遣期限;(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4)違約責任。3.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4.其他義務:(1)不扣除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由於勞務派遣的臨時性,在沒有用人單位需要派遣勞動者的情況下,勞動者可能面臨“失業”,而這壹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避免勞動者陷入生活困境;(三)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四)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五)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行為造成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