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公民和法人需要根據法院判決執行,即使是行政機關也要依法履行生效的判決。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義務方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雖然是訴訟中的特殊主體,但如果不執行判決,法院可以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中劃轉行政機關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賠償金。而且,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的,每天可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法院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法院將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將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繳納的款項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中劃撥;(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每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三)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擬公布的情況;(四)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