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二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是超越決策權限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是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五是依法可以撤銷準予註冊決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情形註銷登記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責令改正或者予以糾正。
公司註銷登記是主管機關根據法院的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自己的職權,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公司登記的行政行為。壹般來說,註銷公司設立登記或者其他登記事項,應當由利害關系人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確認後,由法院通知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註銷登記。如發現外國公司提供的文件或申報的項目有虛假,或公司已解散,主管機關可依職權予以註銷登記。公司設立登記被撤銷的,進入解散清算程序。公司其他登記事項被註銷的,註銷部分無效。無論公司登記全部或部分被註銷,均不影響註銷前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
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的法律屬性如下:
1.註銷變更登記不具備行政處罰的本質特征。
2.立法體例表明,取消變更登記不是行政處罰。公司變更登記是指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類型、註冊資本、經營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