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下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項目: (壹)救災、濟困、助殘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相關文章:法律文獻1篇文章1次)
第四條捐贈應當自願、無償,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五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財產及其增值屬於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害。
第八條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事業,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支持和優惠。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益事業捐贈。
對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在公開表彰捐贈者時,應事先征求捐贈者的意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