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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該提供的公共福利服務包括

法律分析:我國政府公共服務體系應主要包括四項基本內容:1,提供就業服務和基本社會保障等基本民生服務。2.提供教育、醫療、公共文化等公共服務。在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政府有責任發展公共服務。3.提供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性基礎服務。政府應肩負起保護環境的責任,切實推進節能減排。同時也要加快電網、鐵路網、通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讓商業部分由市場來做,公共部分直接承擔。4.提供生產安全、消費安全、社會安全等公共安全服務。企事業單位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政府也應加強安全服務體系建設和監管責任。消費、食品藥品安全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基礎環節,政府責無旁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下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項目: (壹)救災、濟困、助殘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相關文章:法律文獻1篇文章1次)

第四條捐贈應當自願、無償,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五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財產及其增值屬於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害。

第八條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事業,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支持和優惠。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益事業捐贈。

對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在公開表彰捐贈者時,應事先征求捐贈者的意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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