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服務中心是人民政府設立的在本級政府職權範圍內集中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征收等業務的綜合性管理服務機構。也是加強政府服務,提高行政效率,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的重要平臺。
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部門審批和服務事項的集中辦理,對進駐窗口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培訓和日常考核。
2、進駐部門窗口由進駐部門首席代表(窗口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為企業和群眾辦理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以便民、高效、誠信、規範為宗旨,實行“壹站式辦公、壹站式服務、並聯審批、陽光運行、規範管理”的運行模式。
1,集中,方便群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改變了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到壹個中心辦事的情況,極大地方便了群眾。“化群眾為幹部”“化外為內”,真正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2.加強監管,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壹要求、組織、監督和協調下,所有進入中心的審批事項均公開承諾並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簡化了手續,有效提高了效率。同時,通過各單位和窗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以及中心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可以更好地落實監督工作。
3.在陽光下工作,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全面公開服務項目、受理條件、程序、辦結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結果、行為規範和管理規定,實行陽光工作,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性和規範性,有效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提高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效率。
4.規範收費有利於財務。
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的隨意性,所有收費直接進入統壹的財政賬戶,使各部門資金情況透明化,便於對各部門資金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管,防止資金流失,保證財政收入。同時,擴大了財政資金的分配空間,為縮小部門收入差距提供了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七條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服務,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被許可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