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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證被吊銷,縣政府是否應列為被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林業部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因為當事人的林權證是縣政府依法設立的,土改後,到發生林權糾紛,應先依法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縣政府可列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八條土地改革時至林權爭議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 (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成立時,單位總體設計中確定的業務經營範圍及附圖;(二)土改合作化期間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文件;(三)能夠準確反映林木和林地管理狀況的相關證明;(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主動協商,互諒互讓。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報當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協商不成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林權爭議解決機構申請處理。

第十四條林權爭議由當事人* * *配合,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處理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爭議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森林蓄積量、爭議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四至範圍及附圖;(三)爭議的原因,包括爭議的時間和原因;(四)當事人的協商意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壹印制。

第十六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到《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後,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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