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收取的合同依據是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電費回收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用停限電的手段來收電費。
需要註意的是,使用斷電手段來收取電費是電費收取中最嚴厲的手段。之所以把它放在首位,是因為它有嚴格的程序,容易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因此,應謹慎使用它作為後搶救方法。
第二,充分利用代位權收取電費
所謂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影響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其中,次債務人是債務人的債務人。顯然,代位權是破解電費結算中遇到的三角債問題的好辦法。
三、充分利用抵消權,及時減免或消除拖欠電費。
壹般來說,供電企業對用戶所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與電費不同時,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抵銷。實踐中經常采用“煤電互抵”、“物電互抵”,這些“以物抵債”的方式就是約定抵銷權的具體運用。
四、重視支付令的作用,依法收取電費。
支付令是民事訴訟監督程序的標誌。所謂監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程序。
支付令是壹種訴前程序,程序簡單,易於操作,成本低,時間短。目前已被供電企業廣泛用於清理拖欠電費。欠費用戶(尤其是欠費居民)在收到交費指令後,壹般會聯系供電企業還款。
五、完善文件送達,體現收繳電費的決心和嚴肅性。
在清欠工作中,壹些欠費用戶經常拒不接受催收通知和停電通知,電力法律法規中也沒有留置送達的規定,影響了清欠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積極探索在電費收繳中運用擔保手段。
在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壹般情況下,沒有與用戶簽訂擔保條款或擔保合同。導致在追討欠款時,往往陷入“官司贏了,錢輸了”的被動局面,手裏拿著勝訴判決書,卻無法執行電費。
七、依法運用司法手段催收電費。
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後壹道防線,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