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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律史上羅馬法的起源和分類

(1)習慣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的基本淵源是習慣法。

(2)議會頒布的法律。羅馬共和國的主要立法機構是人民議會,百人議會和人民會議,他們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國最重要的法律。

(3)參議院決議。元老院是民國時期羅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壹定的立法職能。議會通過的法律需要得到它的批準才能生效。在帝國時期,元老院由天皇控制,它自己的決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4)行政長官的通知。羅馬高級行政長官和最高裁判官發布的通告具有法律效力,是羅馬法的重要淵源之壹。

(5)皇帝頒布法令。主要包括:命令、命令、命令、命令和回答。

(6)有法律答案的法學家的回答和著述。根據不同的標準,羅馬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將法律分為以下幾類:

(1)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的規範。

(2)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公布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參議院的決議、天皇的法令、治安官的通告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分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民法是指公開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國人之間以及外國人和羅馬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

(4)根據立法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民法和行政程序法。首席官員法是指由羅馬高級官員發布的通告和命令組成的法律,其內容多為私法。它主要是由法官的司法實踐形成的。

(5)根據權利的主體、客體和私力保護,可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屬人法是規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律;物權法是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保護私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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