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林權爭議調解機構或者林權管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林權爭議調解機構或者林權管理機構應當作出書面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也有相關規定。林權爭議發生後,有關各方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報當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協商不成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林權爭議解決機構申請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衍生問題:
調解森林糾紛的方法和程序?
1.處理山林糾紛,要堅持“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的方法。即山林糾紛雙方在公社管轄範圍內的,由公社負責調解;在縣管理中,由縣負責調解;地區(市)轄區內的,由地區(市)負責調解;跨區域的山林糾紛,確需省出面的,由省政府山林糾紛調處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進行。
調解:省際森林糾紛應盡可能在基層解決。需要政府出面時,由縣人民政府出面協商。實在解決不了的,由省、地方政府協助,縣人民政府出面協商,以利於解決糾紛,建立友好睦鄰關系。
2 .調處山林糾紛,首先由糾紛單位主動協商,就地解決。經多次協商不能解決的,由上壹級政府組織調解;如果雙方仍不能達成協議,政府將進行仲裁。如果對政府的仲裁不服,提交人民法院判決。不能交矛盾,也不能拖久了。
3.調解山林糾紛,要堅持黨的政策統壹思想認識,堅持群眾路線,堅持調查研究,從實際出發,先易後難,由內而外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