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描述壹下埃利希的法律思想。
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是法社會學的創始人,自由主義法學的創始人之壹。他的主要著作包括《法律的自由發現與自由法》和《法社會學基本原理》。埃利希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社會學。
埃利希認為,法律的發展重心不在自身,而在社會,這是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問題。他指出,無論何時何地,法律發展的重點
問:請描述壹下埃利希的法律思想。
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是法社會學的創始人,自由主義法學的創始人之壹。他的主要著作包括《法律的自由發現與自由法》和《法社會學基本原理》。埃利希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社會學。
埃利希認為,法律的發展重心不在自身,而在社會,這是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問題。他指出,無論何時何地,法律發展的重點都不是立法、法理或司法判決,而是社會本身。他指出:“社會學是各種具有相互關系的人類交往的總和”。人類交往的最初形式是通過氏族和家庭。這兩種形式不能決定誰先來,但可以根據“社會化”或“社會聯系”的原因來解釋它們的起源和發展。
可以看出,埃利希試圖通過所謂的各種聯盟來調和階級矛盾和鬥爭,促進階級合作。
(2)法律與國家的關系。
在“法律發展的重心在於社會本身”的前提下,埃利希對法、法律和國家關系的概念進行了扭曲的解釋。他認為國家制定的法律只是法律的壹部分,法律(包括立法和司法活動)早在國家產生之前就已經存在,從而否認國家制定的法律和國家的強制力是法律的構成要素。
埃利希把法律分為兩類:壹類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即“國家的法律”;另壹個是“社會秩序”本身,指的是各種社會規則,除了法律,還有道德和宗教。法律與其他社會規則的區別在於,法律的客體是輿論所考慮的最重要的事件,法律應該用比其他規則更明確的條款來表達。埃利希認為,法律與人類社會同時出現,法律先於國家,立法和司法活動也先於國家。既然社會是各種人類的組合,通過這種組合,人們就可以按照壹定的社會規則形成壹定的關系。所以社會規則(包括法律)等於各種社會關系,這些規則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上述觀點混淆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這兩個要素,掩蓋了國家和法律的階級性。
(3)自由判斷法。
埃利希不同意傳統觀點,認為把法律作為國家官員作出決定或法官作出判決的依據是不合理的。他指出,作為此類依據的規則只是法律的壹小部分。法律的目的不僅僅是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因為法律是社會有機體的基礎。埃利希提出了兩種審判方法:壹種是傳統的“技術官僚審判方法”,另壹種是他推崇的“自由審判方法”,即法官在作出判決時,不是基於成文法律,而是基於法官自由發現的法律。他的理論為破壞資產階級革命期間建立的法治辯護。
(4)“活法”。
“支配生命本身的法律,雖然這種法律沒有被制定為法律規定”;活法的意義不僅限於對法院判決所適用的規範產生影響,或者對成文法的內容產生影響。“活法”具有獨特的價值,本質上是指社會秩序本身的規律。這和國家的法律不壹樣。正是這種“活法”構成了法律的主要部分。因此,它成為了人類社會法律秩序的基礎,而研究法律首先要從確定這樣的法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