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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制執行需要什麽資料?

執行申請人撰寫撤銷執行申請書後提交人民法院,執行局將根據申請人意見終止執行程序。

1.法院的強制執行是應原告的請求啟動的。

2.原被告與被告在執行階段達成還款協議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

3.註意是中止,不是終止,也不是撤銷執行。

刑事訴訟是糾紛雙方處於平等對抗的狀態,向中立的裁判者講述自己的糾紛,請求裁判者解決糾紛的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的,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異議。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將撤銷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有仲裁機關出具的該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簽字的收據原件;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當附有當事人簽名的送達回證和證據材料原件。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執行異議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執行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二)有明確排除執行對象執行的債權,且該債權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執行執行標的;

(2)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的,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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