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壹章第二條: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
《電子簽名法》第壹章第二條: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條:電子簽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二,電子認證
電子認證的形式
通常有兩種類型的電子認證(CA)設置:
第壹類: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下屬單位直接設立,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或者政府相關部門扮演CA系統中最高級別認證中心的角色。
第二類: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授權,規定嚴格的審批條件和程序頒發證書,同時行使監管權,保證網絡交易安全。無論哪種方式,政府扮演的角色都至關重要。
(2)電子認證的條件
政府主管部門在審批批發許可證時,不僅要審查申請人的硬件措施(如辦公場所的選擇)和軟件條件(如公司內人員的技術專長),還要審查主體資格、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等方面。下面簡單介紹壹下猶他州電子簽名法下CA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條件。
1,主體資格:可以是執業律師;在猶他州註冊的信托機器功能或保險機構;猶他州州長、州法院、市、縣等根據法律或行政命令指定公務人員開展CA認證業務的機構及本機構認證員工;任何在猶他州獲得營業執照的公司;
2.程序:CA本身必須申請公鑰證書,並存儲在主管機關設立或認可的公鑰證書數據庫中,供公眾查閱和閱讀;
3.公證資質:必須具備公證員資質或至少聘請壹名具有公證員資質的員工;
4.雇員不得有嚴重的犯罪記錄:受雇的雇員不得有嚴重的犯罪記錄或犯有其他欺詐、失實陳述或欺騙的罪行;
5.專業知識:從業人員必須具備開展認證業務的專業知識;
6.商業擔保:除申請CA業務的政府官員或機構外,其他申請人必須提供商業擔保;
7.軟硬件設施:CA業務所需的軟硬件設施必須對該設施擁有合法權利;
8.營業地點:妳必須在猶他州有營業地點或指定代理人代表妳執行業務;
9.必須遵守主管當局的所有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