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執法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行政執法機關:公安系統、工商系統、稅務系統(含國稅、地稅)、技術監督局、衛生局、煙草專賣局、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等。
執法:又稱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執行法律的活動。
行政執法是指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履行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法律規範,以維護國家利益、服務社會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壹項制度,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行乃至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於行政強制具有強制的特征,因此該制度是否合理、必要、運行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公民作為法人的基本權利。
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征:執法主體是法定的、代表國家的,執法是主動的、單方面的。
司法:又稱法律適用,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運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實施法律的壹種方式,對於實現立法目的,充分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的界限和區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