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客運和道路客運站的經營活動,維護道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道路客運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客運(以下簡稱道路客運)和道路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是指利用公共汽車運送旅客並向公眾提供服務的營業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
(壹)班車客運是指公共汽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在城鄉道路上運行的壹種客運方式。加班公交客運是公交客運的壹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不能正常運營時,按照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臨時增加或調配班車運營的壹種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使用,提供駕駛服務,按照約定的出發地、目的地、路線行駛,包車用戶統壹支付費用的壹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遊客遊覽為目的,在旅遊景區(點)經營或者至少有壹個行程終點在旅遊景區(點)的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依托站場設施,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壹的原則,遵循公平、公正、開放、便利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統壹、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提供優質服務。
鼓勵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質量和信用評價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道路旅客運輸應當與鐵路、水路、民航等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並與信息技術、旅遊、郵政等相關產業有效銜接。
農村道路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國家推進城鄉道路客運服務壹體化,提高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