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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的法官的職責是什麽?

執行判決的法官的職責如下: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執行判決的法官在執行隊伍中起著主持合議庭、領導和指導執行的重要作用,是CEO負責制的核心成員。執行法官必須素質高,嚴格依法辦案。

要成為壹名法官,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至少23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6.取得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學歷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7.取得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的,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規定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調動、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法官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宅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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