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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執行行為異議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為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提出的不同意見。

執行程序開始後,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自己有權主張全部或者部分被執行標的,或者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保護案件的合法權益,同時糾正生效執行文書中的錯誤。異議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並提供理由和證據。

執行異議可以分為三類:

1,第壹類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違法行為的異議;

2.第二類是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的異議;

3.第三類是對分配方案的異議。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貨地址和聯系信息。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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