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開始後,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自己有權主張全部或者部分被執行標的,或者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保護案件的合法權益,同時糾正生效執行文書中的錯誤。異議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並提供理由和證據。
執行異議可以分為三類:
1,第壹類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違法行為的異議;
2.第二類是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的異議;
3.第三類是對分配方案的異議。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貨地址和聯系信息。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