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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議的法律規定的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在收到異議後半個月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暫緩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異議有什麽法律規定?

1.執行異議有什麽法律規定?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執行對象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案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如何處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

(壹)案外人享有的權益不足以排除執行標的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的,應當中止執行。

自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對象進行處罰。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反對執行標的壹定是外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不是案外人的異議。

(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必須是案外人。既包括主張標的物的完全所有權,也包括主張標的物的部分所有權。實踐中,案外人主張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是物權,即所有權、擔保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或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異議最為常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也可以是債權。比如,案外人可以有權出租、回購、借用執行標的,也可以有權要求被執行人向自己交付執行標的。總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前提條件之壹。如果案外人只是對法院的執行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這不是案外人的異議。

(3)壹般而言,應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負責執行,但有些非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也由相應的法院執行,因此,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主體往往與執行主體不同。

(4)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案外人再次提出異議,屬於新的異議,應當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5)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承擔舉證責任。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澄清事實。外人提出的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對於生活中的普通人來說,有些問題可以自己解決,有些問題自己解決不了。當無法解決時,他們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法律訴訟中,會涉及到執行異議。執行異議是在不同情況下提出的,需要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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