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異議申請應在收到裁定書後幾日內提出。
1.執行異議應當在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按照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執行異議訴訟費的最新收費標準是什麽?
1.新規定的執行異議訴訟費收費標準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涉及財產糾紛的,訴訟費從50元到100元不等。
三、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的區別:
1.不同主體:前者可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後壹種情況可以由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提出。
2.不同法域:前者直接提交給執行法院;後者擁有行政法院民事庭的管轄權。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糾正執行行為;後者的目的是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不同意。
裁決;裁定
復議;後壹種異議
裁決;裁定
訴訟。
5.保護的利益是不同的:前者的程序性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