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的獸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執業證書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沒收,並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註冊機關收回或者註銷獸醫或者助理獸醫執業證書: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暫停獸醫執業兩年;獸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連續兩年未向註冊機關報告執業情況且拒不改正的;轉讓、出租、出借獸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執業證書的。
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重復類似違法行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藥而不開藥的;使用不規範的處方箋和病歷,或者未在處方箋和病歷上簽名的;未進行個人診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證明,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
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違法使用獸藥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技術工作;承擔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的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動物防疫、相關科學研究和動物疫病抑制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參加動物防疫工作患病、致殘、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