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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識別機制。

第壹條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和小程序,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者多種直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營銷的商業活動。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

本辦法所稱直播間經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註冊賬號或者開設直播間,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直接向公眾實施營銷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營銷人員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和培訓的專門機構。

網絡直播的營銷活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商業道德,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第四條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商務、文化和旅遊、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線索移送、信息共享、咨詢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直播營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直播營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直播營銷平臺

第五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需要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六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和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和措施。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直播內容管理專業人員,具備維護互聯網直播內容安全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七條網絡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網絡直播營銷的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間經營者簽訂協議,要求其規範直播營銷人員的招募、培訓和管理流程,履行對直播營銷內容、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義務。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制定直播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列出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網絡交易、商業推廣宣傳、不適宜直播營銷等商品和服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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