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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農村自留地糾紛

法律分析:

自留地產生的侵權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如果構成非法占領,就應該停止占領。國家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害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侵害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衍生問題:

農村土地是個人承包還是家庭承包?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那麽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屬於簽訂合同的壹方,也就是說,通過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應當屬於個人。

但是,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家庭,承包商都應承擔以下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此外,承包商在承擔相應義務的同時,還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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