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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加班和連續休息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加班和連續休息的規定如下:

1.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休假,只能結算加班費,不考慮工時制度;

2、實行標準工時制,周末加班,可以利用均等的工作日休息。請假不能調整的,按照最低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3.工作日是加班,指的是工作8小時後留下來工作的人。這個無法還清,只能算加班費。標準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加班不能安排以後休息的;如果勞動者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雇主有權休假代替。無法安排休假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通過安排日後休息的方式處理加班工作,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綜上,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帶薪。這種情況下只能結算加班費用。周末加班的話,要按工作室同時發工資。同樣的,也不能休假,在當時的情況下還需要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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