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須持城市虛擬或民族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登記:1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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