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判決後的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是指為保護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而采取的保護措施。是指在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銷毀,可能對利害關系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使法院未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壹個。財產保全應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在緊急情況下,不采取財產保全會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無權限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是給付的訴訟;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兩個。財產保全手續: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2.保證。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3.裁決。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4.擡起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