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的壹般程序如下:
壹是當事人提交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婚姻登記員講解婚姻法中登記離婚的條件,詢問離婚遺囑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三、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見證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為見證人。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壹般情況下,離婚協議雙方都要提前做好準備。對打印或手寫沒有統壹要求。最好把簽字處空出來,當場簽字。需要註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有的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本人親筆書寫,不能打印,比如閔行區、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保存在軟盤上提交,比如徐匯區。其他如浦東新區、黃浦區、楊浦區、虹口區、盧灣區、靜安區也有各自不同的要求。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聯系壹下所在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詢問壹下需要帶的材料,做好準備,不要白白浪費時間。
五是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第六,婚姻登記員出具離婚證。當雙方都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及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中“領證壹方簽名或按指紋”欄的個人簽名;如果當事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就要按手印。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會還給我。
(5)離婚證應分別發給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登記員向雙方宣布,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