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的侮辱行為和現實中的壹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如果侮辱情節輕微,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侮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的,可以申請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人們在享受網絡社交便利的同時,應依法謹慎行使權利。微信用戶有權在朋友圈正當合法地發表意見或評論,但微信的聊天記錄和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民事侵權行為與侮辱、侮辱罪的界限;
行為的對象不壹樣。侮辱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權和侮辱的客體可以是法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0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他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名譽權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不構成侮辱罪。
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有不同的要求。在主觀上,侮辱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民事侮辱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所以本案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節和影響。如果涉嫌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可以起訴到法院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