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當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銷售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以及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2.其中,配料表中最頂端的成分含量最高,越靠後的成分含量越低。此外,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標註清楚,不得粘貼、翻印、篡改。如果以“看包裝的壹部分”的形式標註日期,則應標註包裝的具體部分。
購買有質量問題的食品的處理方法如下:
1.商品質量有問題,但消費者未使用,其合法權益未受到損害,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要求退貨、更換或者維修。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2.消費者購買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具體可以向消協投訴處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