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問:
(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此糾紛應通過仲裁還是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地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麽?
(3)C的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的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妳是陳律師,妳能滿足食品廠提出的要求嗎?為什麽?
【回答】
(1)這個案子應該通過訴訟解決。由於合同中規定的仲裁委員會不存在,仲裁協議無效。
(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是違法的。
(3)縣C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受兩個法院管轄,所以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在D縣履行,但實際履行地不在D縣,所以D縣法院沒有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的履行地是D縣,而實際履行地是F縣,所以F縣是履行地,合同糾紛由履行地法院管轄。
(6)郡法院擁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的訴訟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是有管轄權的。
(7)陳燦律師符合食品廠的要求。陳燦律師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是侵權地,所以B縣的法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