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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

A縣與C、D、E和F縣相鄰..甲縣某加工廠與乙縣某食品廠於1996年6月8日在丙縣簽訂真空食品袋購銷合同。其中約定:“運輸方式:加工廠托運貨物;履行地點:D縣加工廠倉庫。”“爭議的解決:在E縣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C縣、E縣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在E縣的分廠加工,在F縣站發貨。食品廠收到貨物後立即投入使用。由於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食品廠包裝銷售的包裝食品大量變質,損失6萬余元。兩家工廠多次協商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找到律師陳某進行協商。最後我提出:“妳可以用任何方式起訴,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妳能做到,妳可以委托給我,否則我會問別人。"

現在問:

(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此糾紛應通過仲裁還是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地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麽?

(3)C的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的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妳是陳律師,妳能滿足食品廠提出的要求嗎?為什麽?

【回答】

(1)這個案子應該通過訴訟解決。由於合同中規定的仲裁委員會不存在,仲裁協議無效。

(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是違法的。

(3)縣C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受兩個法院管轄,所以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在D縣履行,但實際履行地不在D縣,所以D縣法院沒有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的履行地是D縣,而實際履行地是F縣,所以F縣是履行地,合同糾紛由履行地法院管轄。

(6)郡法院擁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的訴訟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是有管轄權的。

(7)陳燦律師符合食品廠的要求。陳燦律師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是侵權地,所以B縣的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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