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案: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2.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對舉報內容進行初步調查。
3.批準立案:公安機關認為情況屬實,依法批準立案。
4.偵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
5.起訴:公安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6.審判: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進行審判。
7.判決: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8.上訴: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他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
9.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並作出終審判決。
10,執行:執行判決。
如何在法庭上判決壹個直接投訴案件
1.這個案子被直接提交到法院。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可以定罪的,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2.依法可以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如果證據不足,不能定罪,就應該由證據不足,被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
從上面可以看出,直訴案件的程序流程包括報案、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176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200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