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當事人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鑒定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回顧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應當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看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對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身體檢查或者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配合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3.組織識別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選派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由職業病鑒定委員會審查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壹致的,應當註明。
4.鑒定信
鑒定書的內容應包括: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工作場所的監測數據和相關檢查資料等壹般信息;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證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簽字,並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
6.有關註意事項
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職業病診斷需要下列資料: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暴露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暴露的職業危害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依法請求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的職業病診斷請求,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治療登記表,並提供其掌握的職業病診斷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