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脫逃罪是指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脫逃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上表現為逃離拘留所、改造場所的行為。羈押場所主要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和刑事訴訟法被拘留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即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尚未判決的罪犯或者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場所服刑的已決犯。行為人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拘留和懲罰。如果沒有逃避拘留、刑罰的目的,不構成犯罪。不作為也構成本罪。被監獄獎勵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規定時間內返回監獄,逃往其他地方的,應當認定為脫逃罪。脫逃罪的既遂形態,有人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脫離監管場所為標準,有人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脫離監管人員的控制為標準,還有人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脫離監管或者羈押為標準。逃離監管場所但未逃脫監管人員的控制,其目的未得逞,不能認定為既遂。擺脫了監管人的控制,但未逃離監管場所,本質上行為人仍未獲得人身自由,這種情況不能視為既遂。行為人逃離了監管人和監管場所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該人實際上已經非法獲得了人身自由,即使將來仍然被抓,犯罪也已經既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六條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押解途中搶劫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 * *司法工作人員私自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