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站是經營公共設施的市場主體。作為市場主體,其合法經營權利受法律保護;作為公共設施的運營者,要承擔壹些普通市場主體不必承擔的義務。嚴格來說,收費站的收費範圍應該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對特種車輛免收通行費的規定應當有效。
通過收費站拒絕救護車通行的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壹些上位法的缺陷是其難以優先適用的重要原因。基於關愛生命的特殊需要,救護車免交過路費的問題早就應該在公路法中有所規定。但是,這部法律雖然規定了保障暢通的原則,但是“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和經營公路”,允許“依法設立收費公路”。事實上,無論是依法收費還是違法收費,都會對高速公路的暢通產生壹定的影響。在允許設立收費公路的情況下,要保證暢通,首先要保證專用車輛的暢通。為此,《公路法》應明確規定免費通行的特種車輛範圍。
但這部法律專章規定了“收費公路”,卻沒有提到免除特種車輛繳納通行費。它只是授權國務院制定收費公路的具體管理辦法。《公路法》實施近7年,國務院尚未制定收費公路管理辦法。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部於2003年6月+065438+10月公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但草案既保留了國務院規定免費車輛範圍的權利,也沒有明確將救護車列為免交過路費的對象。如果深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明確是收費站與急救中心糾紛的制度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