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蓋章是壹種選擇關系,即簽字、蓋章或兩者同時可用。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的成立具有同樣的意義。實際簽訂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和意義,有的甚至認為蓋章比簽字更重要,這其實是壹種誤解。印章的使用(即印章)等於印章所有人的簽名(即印章的名稱),印章的效力等於簽名的效力。簽名和蓋章可以都有,也可以都有,簽名最具法律效力。但是,簽名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之壹時才有效:1。自然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或者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的簽字才會生效。二、法人之間合同關系的成立,或者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合同關系的成立,法人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才能產生確認效力,合同成立。非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壹般需要法人蓋章才有完整的確認效力。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對有委托行為的法人代表,其簽名也具有確認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壹條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並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