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載明當事人的相關信息;
1.原告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址及戶口所在地、電話號碼及郵政編碼。
2.被告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單位和住址、經常居住地(壹年以上)和住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2)要求: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要寫得簡明扼要。
(三)事實和理由:
1、糾紛的發生及主要經過等事實。
2.處理爭議的要求和理由。
3.提供相關證據。
(四)註明法院名稱,註明起訴日期並簽名蓋章。
(5)其他註意事項。
1.起訴書可以打印或手寫。字跡必須用藍黑色或碳素墨水書寫,字跡必須清晰、正確。起訴書壹式兩份。
2.如果訴訟紙不夠,可以附上與訴訟紙大小相同的信紙,在表格紙左側留壹條裝訂線(約3厘米)。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有幾種方式:
第壹,直接發貨。法官或書記員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由被告或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屬簽收。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除法定代表人外,負責收貨的人也可以簽收。實踐中,召喚被告到法院領取,也可視為直接交付。
2.郵寄送達。郵件回執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委托服務。被告住所地在外國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達。
4.留置送達。如果直接送達時被告拒絕簽收,法官可以找證人見證,證人簽字後留在被告處,法律文書就送達了。
5.公告的送達。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的,應當在報紙和法院所在地公告,過壹定時間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