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相關資料的整理,仲達咨詢邊肖整理了中國建築安全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建築安全法》主要包括:總則、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督管理、應急救援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其中,建築企業監督管理的相關內容如下: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壹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有關材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時,不得收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在重大安全事故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確保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害建築安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生產安全事故和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檢舉和投訴。
仲達咨詢總結了以上內容:明確施工企業人員的工作責任制,說明施工安全的重要性,讓相關施工企業人員知道自己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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