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是指為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而采取的壹切措施和行動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同於其他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取得法律地位的前提,獨立的法律地位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勞動保障執法年度審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證原件;核查報告、用人單位申請人的身份證;上壹年度勞動保障執法年度手冊及核查情況;招聘就業報名表,招聘外國人或臺港澳人員需出示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聘用退休人員需出示退休證和聘書,聘用其他單位兼職或註冊人員需出示原用人單位相關證明和聘書;就業登記證、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登記表、集體合同;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社會保險費繳納證。
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