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可以撤回或撤銷嗎?
強制執行可以撤銷。申請人申請撤回執行申請,是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主動處分其民事訴訟權利,導致案件執行程序終止的法律行為,其有權對未實現的權利再次申請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只是造成了訴訟時效的中斷,申請人再次申請執行仍然需要兩年時間,而不是所謂的不再計算訴訟時效。撤回申請是當事人的權利和自由,但也必須經過法院的嚴格審查。具體而言,法院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提款必須由申請人提出;
2.申請的撤回必須是自願的;
3.申請的撤回必須合法。不得有逃避法律的行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回避申請必須在案件執行前提出。
5.撤訴申請必須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撤訴。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執行程序中的申請撤回,但從申請人的人民事務處分權的角度來看,申請執行權屬於當事人的私權。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法院不應過多幹預申請人如何處理自己的權利。但在實施過程中,也要嚴格區分“撤回”和“撤銷”。撤回的不能撤銷,撤銷的更不可撤銷。只有走自己的路,才能符合規律。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強制執行措施的,法院可以決定終止執行,因此可以撤銷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