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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區別。

差1:指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由公安機關提供。

區別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

新刑訴法表面上規定指定監視居住是監視居住的壹種特殊類型,但在適用條件、適用內容、法律後果等方面都與現有的監視居住有所不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對偵查機關非常有利。在新刑訴法的修改過程中,公訴機關和律師協會進行了多輪博弈和鬥爭。在偵查機關的論證和堅持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誕生了。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執行死刑。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情況有兩種:

第壹種情況是重大賄賂犯罪,衡量是否“重大”有三個標準。受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第二種情況是嫌疑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並監視其行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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