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來自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章和《民間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2.私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文物的出處(來源)及其證明文件,越來越成為人們判斷其是否合法甚至真假的重要依據。
3.《國家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單位在許可的範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依法收藏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請求文物行政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進行鑒定、修復、保存等方面的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收藏的珍貴文物;
(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