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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噪聲擾民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噪聲擾民的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汙染的行為。

2、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在居民區,室外允許噪聲級白天為50分貝,晚上為40分貝,但實際上超標的情況非常嚴重。在日常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環境汙染。如果是汙染環境的大案要案,壹旦觸犯刑法,可以直接用處罰的手段解決,直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壹些輕微的環境汙染,這些汙染已經被環保部門處理了。過去,壹些噪音擾民往往被認為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依靠當事人內心的確信來解決這些問題效果很差。尤其是在學生考場周圍、小區、公園等地方,經常會出現這些問題。現在,如果有人制造噪音,侵犯了人們的生活,這是違法的,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法律進行處罰。這壹規定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維護人們美好的生活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噪聲汙染。

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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