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健康恢復情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是指死者生前享有財產並轉讓給他人的,是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財產是遺產;依照法律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法定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為繼承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行放棄繼承權,也不能由其監護人實施,所以壹般不能放棄繼承權。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都要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需要在當地辦理公證,委托他人辦理繼承公證;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當地對放棄繼承權的聲明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