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了政府投資的範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項目,主要是非經營性項目;國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前款規定的領域。
《條例》明確了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決策科學、管理規範、註重績效、公開透明,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集政府投資資金;在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時,對各類投資者壹視同仁。國家通過建立項目銀行等方式,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
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條例》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批準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在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規定》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物價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確需增加投資預算的。,項目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和資金來源,並按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投資概算審批部門批準;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預算的規定辦理。
《規定》強調,項目單位對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建設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的;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批復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的;未經批準改變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和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的;擅自增加投資預算的;要求建設單位出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無正當理由或者未按照建設期限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責令改正、暫停或停止資金撥付或追回已撥付資金、暫停或停止施工活動,並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密切註意
政府可以投資哪些領域?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公益性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 * *領域,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如何安排投資資金?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為主;對於確實需要支持的經營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註入的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的方式。
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相關要求,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如何實施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建設單位出資。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的結余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返還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