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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格超過投資估算。投標可以終止嗎?

基礎案例

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將於9月10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天。公示期間無異議和投訴。

15年9月,招標人以三家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均超過國家發改委批準的投資預算,招標人無力支付(招標文件未明確投資預算,未設定最高限價)為由終止招標,並及時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利息和招標文件費。

第壹中標公司A公司在被告知終止招標後向招標人提出索賠:索賠費用包括直接損失63000元和間接損失1205500元。直接損失包括:制作招標文件的印刷費、預算編制費、差旅費、住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間接損失主要來自投標人的預期中標利潤。

問題壹

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嗎?

問題2

招標人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問題3

招標人是否應該補償第壹中標候選人的預期中標利潤?

個案分析

1.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

本案中,招標人終止招標的理由是“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超過國家發改委批準的投資預算”。

雖然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投資預算,招標文件中也沒有設置最高投標限價,這是招標人的過錯,但是國家發改委批復的投資預算是有據可查的,不屬於偽造。同時,如果不終止招標,壹是中標金額超過投資預算,因招標人無力支付工程價款而導致合同無法實際履行;二是繼續實施采購可能給招標人帶來更大的損失。因此,從降低風險和及時止損的角度出發,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

2.招標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終止招標是招標人的權利,但權力不得任意使用,權利不得濫用,招標人應遵循民法典第七條、第八條確立的誠實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終止招標。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投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的疏忽,不得不終止招標。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投標人因信賴利益造成的損失。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有證據表明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超過了招標人的投資預算,即使不終止招標,也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因為招標人無力支付工程費用。因此,招標人不承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

3.招標人對損失的賠償僅限於直接損失。

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招標文件屬於要約。招標人終止招標處於定標階段,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尚未發出。因此,招標人與第壹中標候選人之間的合同屬於締約階段,招標人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締約過失責任是壹種補償性民事責任,是對壹方當事人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認為:

壹般情況下,締約過失責任人可以賠償善意相對人在締約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等直接損失,使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得到恢復。但是,如果善意相對人確實因締約過失責任人的行為遭受了喪失交易機會等間接損失,締約過失責任人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803號)。

需要註意的是,本案例比較特殊,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均超過招標人的投資預算。因此,無論是否終止招標,招標人都無法履行合同,換句話說,中標候選人的交易機會損失根本不存在。因此,招標人只需賠償投標人的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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