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強大陰影
戒指。中國的封建法律與西方的不同。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繪有神靈的宗教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維護封建統治中發揮了特殊的作用。但是在中國,早在奴隸制結束的時候,神權思想就已經動搖了。在中國封建法制中,沒有像中世紀西方國家那樣的宗教法規,儒教取代了以神為偶像的宗教。
②維護封建禮教,確認家法家規。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庭為本位的,所以宗法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和影響著整個社會。封建法律不僅以法律為基礎
強大的力量,證實了父權制。
,夫權,維持尊卑關系,允許家規發生法律效力。從宋代到清代,各種國內成文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3)皇帝永遠是立法和司法的樞紐。皇帝是最高立法者,發布的詔令、命令、敕令、敕令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壹句話就可以立法,壹句話就可以廢法;皇帝也是最大的法官。他要麽親自主持審判,要麽以“聖旨”的形式命令大臣代為審判。重案合審和死刑復核的所有裁定,都要皇帝來打。他可以法外或法外
。在西方國家的中世紀,各級封建領主長期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4)官僚貴族享有法律特權,善惡同罪。中國封建法律以維護等級制度為基礎,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從曹魏開始,通過模仿李周八朝,形成了“八家之言”的體系。到了隋唐時期,建立了“議”、“邀”、“減”、“贖”、“官職”等壹系列法律制度,按等級減輕罪刑。另壹方面,在法律上分為好與壞,排在窮人之列的人在法律上受到歧視。同樣的罪名,處罰比普通人輕。用“賤”犯“善”的懲罰比壹般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就像世界上任何壹個國家的法律壹樣,以公開的不平等為特征。
⑤所有法律合二為壹,行政機關也是司法的。
。中國,從李悝寫戰國時期的法律經典到最後的封建法典,清朝的法律,以刑法為主,民事,行政和訴訟的內容。這種把各種法律結合起來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了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和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政府雖然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要麽受皇帝控制,要麽受其影響。
受制於總理等行政機關,很少能獨立行使職權。至於地方,行政機關也管司法,兩者直接合二為壹。宋、明、清時期,省壹級雖有專門的司法官員,但實際上是上壹級行政機關的附庸。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權威不斷分散,地方司法權威不斷降低,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