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正處於身體發育時期,生理和心理機能尚未完全成熟。吸煙飲酒不僅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還可能因籌集煙草資金引發未成年人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因此,必須避免未成年人吸煙和飲酒。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第壹,經營者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有義務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前來購買煙酒的人是否成年難以判斷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根據其身份證年齡判斷其是否成年。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違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第二,不能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抽煙喝酒。未成年人有很強的模仿心理和好奇心。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會對未成年人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增加他們吸煙飲酒的機會。因此,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第三,全社會要為未成年人創造健康的生活環境。學校、家庭、社會要重視對未成年人進行吸煙、飲酒危害健康的教育,讓未成年人深刻認識吸煙、飲酒對人體的危害,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六)放縱未成年人上網,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
第五十九條學校和幼兒園不得設立香煙、酒和彩票銷售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或者支付彩票獎金。煙、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學校、幼兒園等公共場所吸煙或者飲酒的,由衛生、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