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中國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憲法文件。* * *共23條,由“主權權力”和“臣民權利義務”組成。它是由憲法編譯研究所參照1889《日本帝國憲法》制定的,刪除了日本憲法中限制君主制的相關條款,充分體現了“壹切權力在朝廷”的立法意圖。”《欽定憲法大綱》規定:“清朝皇帝世世代代統治大清帝國,永遠敬重之”;陛下神聖的尊嚴不可侵犯。
天皇有權頒布法律,提交法案,召集和解散議會,設立官職和部門,編制軍事制度,指揮陸海軍,宣戰和締結條約,宣布戒嚴,獎勵人民的仁慈,壟斷司法權和在緊急情況下代表法律發布詔令。而“用人之權”、“國家關系之事”、“壹切軍事之事”都可以由天皇獨享,無需交由元老院決定。此外,還以附則的形式規定了臣民有納稅、當兵、守法的義務。
在法律範圍內,他們享有言論、寫作、出版、集會、結社和擔任公職的權利和自由。《欽定憲法大綱》確認了君主立憲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於君主權力強大,眾議院的立法權和監督權十分有限,臣民的自由權利微不足道,缺乏有效保障。
《欽定憲法大綱》的內容:
第壹,清帝統治大清帝國,而且是壹連幾代,壹直受人尊敬。
第二,君主神聖的尊嚴不可侵犯。
3.通過法令制定法律和提交法案的權利。所有的法律,雖然由眾議院解決,但不是由詔令批準和頒布的,不能實施。
4.召集、開啟和關閉、暫停展覽和解散眾議院的權利。解散時,即使要求民眾重新選舉新成員,被解散的老成員也與齊人無異。如有反抗,將視情節依法處理。
五、建立魯官制和公司推廣權。用人之權在君,臣輔之,府不得幹涉。
六、指揮陸海軍和制定軍事制度的權利。陛下出動全國兵力,建立常備軍全面實施。所有軍事事務都不受法院的幹預。
7.宣戰、媾和、締結條約、派遣使節、承認使節權。兩國建交的事是君主決定的,不是議院決定的。
八、宣布戒嚴的權利。在緊急情況下,臣民的自由可以受到聖旨的限制。
九、賞罰權。恩典來自君主,而非臣下。
十、壟斷司法權。任命壹個審判法庭,按照國王規定的法律辦事,不要靠聖旨隨時改變。司法權屬於君主,法官最初由君主任命,代表他執行司法。如果法官不以聖旨隨時更改,則案件至關重要,必須以國王的法令為準,不涉及分歧。